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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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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 診 需 知>>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條規定: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保除對象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

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注意事項:
◎持處方箋批價需攜帶健保卡,未帶健保卡者需先自費再於十日內辦理補卡退費(跨月則為五日內)
◎如有遺失、毀損、逾有效期限情形者,需重新掛號看診及付費。
◎服藥期間如病情發生變化,請立即就醫。
◎本處方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得分次調劑,每次調劑至多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如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作業或罕見疾病病人等情形之一,得於領藥時出具機票及切結文件,即可一次領取全部用藥量。

三、基本資料變動:
◎為維護就醫權利若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如:姓名、電話、現居住址、聯絡人…等)有更動,請於門診就醫時告知該科當診間護士欲更改項目,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

四、重大傷病免自行負擔費用規定:
◎依健保局規定,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包括:
1.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2.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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