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主要是以保障「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為目的,而「病人自主權利法」除了「末期病人」外,更擴及至「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臨床狀況」。此外,「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能拒絕心肺復甦術(CPR)與其他無治癒效果之維生醫療,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可拒絕的範圍較廣,包含了心肺復甦術及有效的維持生命治療,如葉克膜、輸血、感染時使用的抗生素等,以及侵入性鼻胃管灌食及人工營養。再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由他人代為決定不施行、終止或撤除CPR或維生醫療,而「病人自主權利法」更強調病人本身的自主性,只能自己透過預立醫療決定表達,旁人不能干涉。 參考資料: 《最美的姿態說再見》,孫效智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