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之拒絕醫療權,是在尊重病患意願前提下,中止醫療措施後,若病人最終死亡,乃自然疾病的病程的結果,是「自然地的走」,不違背醫學倫理,而亦為歐美各國近年來所認同之病人基本權利。 所謂「安樂死」,是是藉由藥物來主動終結病人生命,是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亡,因此在法律和醫學作法上,放棄維持生命治療與「安樂死」並不相同。有人把「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為「消極安樂死」,其實並不正確,因為放棄維持生命治療並不會企圖加快死亡。隨意使用安樂死一詞,會模糊主動安樂死和放棄無效用維持生命治療的界線,令問題更加複雜,醫學和法律界並不建議使用「被動安樂死」一詞。 參考資料: 《生死的抉擇:安樂死及其他》,謝俊仁醫生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