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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及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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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及問答內容
標  題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來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是否等同於安樂死?

張貼日期
2019-06-27
張貼單位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
內  容

「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之拒絕醫療權,是在尊重病患意願前提下,中止醫療措施後,若病人最終死亡,乃自然疾病的病程的結果,是「自然地的走」,不違背醫學倫理,而亦為歐美各國近年來所認同之病人基本權利。

所謂「安樂死」,是是藉由藥物來主動終結病人生命,是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亡,因此在法律和醫學作法上,放棄維持生命治療與「安樂死」並不相同。有人把「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為「消極安樂死」,其實並不正確,因為放棄維持生命治療並不會企圖加快死亡。隨意使用安樂死一詞,會模糊主動安樂死和放棄無效用維持生命治療的界線,令問題更加複雜,醫學和法律界並不建議使用「被動安樂死」一詞。

參考資料: 《生死的抉擇:安樂死及其他》,謝俊仁醫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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