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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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sbumin 25% Inj -12.5gm (Albu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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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蛋白注射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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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01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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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5AA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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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G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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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UMIN HU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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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gm/50mL/B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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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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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od derivatives and substitu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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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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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00197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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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菌疫輸字第0001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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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蛋白血症、休克、燒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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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蛋白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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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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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人:
A. 低蛋白血症:50-70 g/day,靜脈輸注(不超過2 mL/min) 。
B. 低血容性休克:每次12.5-25 g,靜脈輸注(不超過2 mL/min),之後視需要,可每15-30分鐘重複給予。
C. 燒傷:燒傷後(通常超過24小時後),白蛋白輸注量與輸注後導致之血漿膠體滲透壓增高間有密切關係。治療目標須維持血漿白蛋白濃度於2.5±0.5 g/100mL之範圍,而血漿膠體滲透壓為20 mmHg(等於總血漿蛋白濃度5.2 g/100 mL)。
(2) 兒童:
A. 低蛋白血症:25 g/day,靜脈輸注(不超過2 mL/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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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敏反應(蕁麻疹)、寒顫、發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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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對本品過敏者,禁止使用。
(2) 充血性心臟衰竭病史者。
(3) 腎功能不全者。
(4) 穩定型慢性貧血者。
(5) 有發生循環容積負荷過重的風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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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有不澄清、變色、異物或其他異常現象,請勿使用。
(2) 可未稀釋或以NS、D5W稀釋,靜脈輸注(不超過2 mL/min)。
(3) 快速輸注可能誘發循環障礙與肺水腫。
(4) 禁止與蛋白質水解產物、胺基酸溶液或含酒精液混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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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溫(15-30℃)儲存,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如發生變質或過期,不可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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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Human Albumin:
1.本保險對象因病使用Human Albumin以符合下列適應症為限:
(1)休克病人擴充有效循環血液量
Ⅰ休克病人至少已給生理鹽水或林格爾液等類溶液1000 mL後尚不能維持穩定血流動態,血比容(hematocrit)>30%,或血色素(hemoglobin)>10 gm/dL需要繼續靜脈輸液時,宜優先使用合成膠類溶液,如dextran、ydroxyethylstarch、polyvinylpyrolidone等。若無上述合適製劑,可給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
Ⅱ70歲以上老人及二歲以下幼兒或併有心衰竭的休克病人,無法忍受太多靜脈輸液時,可一開始即使用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
(2)病危、有腹水或水腫併有血清白蛋白濃度偏低病人
Ⅰ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2.5 gm/dL
i. 肝硬化症(有相當之腹水或併發水腫)每日最多用量限25gm。
ii. 腎病症候群 (嚴重蛋白尿致血清白蛋白下降),每日最多用量限25gm。
iii 嚴重燒燙傷。
iv 肝移植。
v. 蛋白質流失性腸症(protein-losing enteropathy)
依下列規範使用:
(i)經內視鏡或手術或病理報告證實為蛋白質流失性腸症;或糞便alpha-1-antitrypsin 升高。
(ii)滿18歲以內兒童。
Ⅱ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3.0 gm/dL
i 嚴重肺水腫。
ii 大量肝切除(>40%)
Ⅲ開心手術用於維持體外循環液,用量限37.5gm。
2.注意事項
(1)血清白蛋白濃度檢驗日期限最近3天以內,如係多次注射,限上次注射後,最近3天內之結果。
(2)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病人使用Human Albumin申報表」(請詳附表四),並附原始治療醫囑單於當月份申報醫療費用時送局辦理。
(3)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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