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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trient F.C Tab -200m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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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退癌膜衣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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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39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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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1EX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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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zopani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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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T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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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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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neoplastic Ag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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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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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2543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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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藥輸字第0254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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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腎細胞癌之第一線治療,或用於已接受過細胞激素(CYTOKINE)治療失敗之晚期腎細胞癌患者。 Votrient 適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化療的晚期軟組織肉瘤(STS)患者。使用限制: Votrient 對於脂肪細胞型(adipocytic) STS或胃腸道基質瘤(gastrointestinal stromal tumor)的療效尚未獲得證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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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zopanib 是一種多重酪胺酸酶抑制劑, 作用目標包含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VEGFR-1、VEGFR -2、VEGFR -3,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 (platelet-derived growth factor receptor) PDGFR-α 與-β,纖維母細
胞生長因子受體 (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receptor) FGFR-1 與-3,細胞激素受體 (cytokine receptor) (Kit),第二型介白素受體誘導T細胞激酶 (interleukin-2 receptor inducible T-cell kinase) (Itk),白血球特定蛋白質酪胺酸酶 (leukocyte-specific protein tyrosine kinase)(Lck),以及穿膜醣蛋白受體酪胺酸酶 (transmembrane glycoprotein receptor tyrosine kinase) (c-Fms)。體外試驗發現,pazopanib 可抑制VEGFR-2、Kit 與PDGFR-β 受體發生配體誘導的自體磷酸化。體內試驗則顯示,pazopanib 可抑制小鼠肺部內由VEGF 誘導的VEGFR-2 磷酸化、小鼠的血管新生,以及小鼠體內人類腫瘤異體移植的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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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腎細胞癌病人,初次劑量調降時應調整為400 mg,接續的劑量減少或增加應根據個別病人的耐受性,每次調整200 mg。
對於軟組織肉瘤病人,劑量減少或增加應根據個別病人的耐受性,每次調整200 mg。
肝功能不全:輕度肝功能不全病人無須調整劑量。中度肝功能不全病人則應考慮以其他藥物替代VOTRIENT,若仍有臨床上的需求,劑量應調降至每日200 mg;不建議使用 VOTRIENT治療重度肝功能不全病人。
併用強效的CYP3A4 抑制劑:併用強效的CYP3A4 抑制劑(例如:ketoconazole、ritonavir、clarithromycin)可能會增加pazopanib的濃度,故應避免合併使用。考慮以其他無或幾乎無CYP3A4 抑制效果的藥物替代。若必須併用強效的CYP3A4 抑制劑,則VOTRIENT 的劑量應降低至400 mg。若治療過程發生不良作用,可能需要進一步降低劑量。
併用強效的CYP3A4 誘導劑:併用強效的CYP3A4 誘導劑(例如:rifampin)可能會減少pazopanib 的濃度,故應避免合併使用。考慮以其他無或幾乎無酵素誘導效果的藥物替代。若無法避免而需長期服用強效CYP3A4 誘導劑的病人,則不應使用VOTRI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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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TRIENT可能出現的嚴重不良反應包含:肝毒性、QT延長、Torsades de pointes(一種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出血事件、動脈血栓事件、胃腸道穿孔及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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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勿壓碎藥錠,因為可能會增加吸收速率而影響全身暴露量。
2.當漏服一劑時,如果與下次服藥時間的間隔小於12個小時,請勿補服。
3.臨床試驗中曾觀察到嚴重且致命的肝毒性。應依建議監測肝功能,必要時應暫停使用、減量或停用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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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Pazopanib(如Votrient):(101/8/1、104/4/1、106/3/1)
1.腎細胞癌:
(1)可用於第一線治療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其病理上為亮細胞癌(clearcellrenalcarcinoma)。
(2)本品使用無效後,不得申請使用temsirolimus或其他酪胺酸激酶阻斷劑(tyrosinekinaseinhibitor,TKI)等藥品。
(3)需檢送影像資料,每三個月評估一次。(106/3/1)
(4)病人若對藥物產生耐受性不佳(intolerance),則以原來藥物減量為原則,若嚴重耐受性不佳,可以換其他TKI。
2.軟組織肉瘤:(104/4/1)
(1)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化療失敗的晚期軟組織肉瘤(STS)患者。其病情若能接受手術治療者,須先經手術治療。
(2)須排除胃腸道基質瘤、脂肪惡性肉瘤、橫紋肌惡性肉瘤、軟骨惡性肉瘤、骨性惡性肉瘤、依文氏(Ewing’ssarcoma)惡性肉瘤、原發性神經外胚層腫瘤(primitiveneuroectodermaltumor)、突起性表皮纖維惡性腫瘤(dermatofibrosarcomaprotuberance)或具骨轉移的患者。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療程以三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需再次申請。(須檢附影像學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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