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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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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資訊
 
藥品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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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商品名

Eraflu Cap -75mg (疾管局提供)

中文商品名

易剋冒膠囊

院內碼

ML05M1

ATC code

J05AH02

藥品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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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名

    Oseltamivir

    劑量

    75mg/Cap
    Oseltamivir Phosphate...98.5 mg
    (eq. to Oseltamivir...75 mg)

    劑型

    膠囊劑

    藥理分類

    Antivirals

    藥商/藥廠名稱

    永信

    製造廠國名

    健保碼

    公費

    藥品許可證字號

    衛部藥製字第059653 號

    衛生署適應症

    成人和兒童(包含足月新生兒)的流行性感冒之治療。
    成人和1歲或以上兒童的流行性感冒之預防。

    藥理作用

    Oseltamivir phosphate 是oseltamivir carboxylate (OC) 的前驅藥,而OC 是強力及選擇性的流行性感冒病毒A 和B 型之神經胺酸水解酶酵素(neuraminidase enzymes) 抑制劑。病毒的神經胺酸水解酶(neuraminidase)的重要性主要是讓新形成的病毒顆粒從感染細胞釋出及更進一步散播傳染病毒。神經胺酸水解酶也顯示參與了病毒進入未感染細胞的過程。
    Oseltamivir carboxylate 能夠抑制流行性感冒病毒A 和B 型之神經胺酸水解酶;所需要抑制50% 酵素活性(IC 50 ) 的OC 濃度,僅在十億分之一莫耳濃度(nanomolar) 的範圍;OC 也可抑制在體外實驗中流行性感冒病毒的感染及複製能力和抑制在體內流行性感冒病毒的複製及致病能力。

    懷孕分級

    常用劑量

    成年人和青少年
    在成人及 13歲或以上青少年的口服建議劑量為 75 毫克膠囊,每天2次,為期 5天。
    孩童
    若兒童的體重超過 40公斤,且能夠吞服膠囊,則可以服用75毫克膠囊,每天2次,為期 5天。
    1歲或以上兒童服用Oseltamivir Phosphate的建議劑量為:
    體重 ≦15 公斤,建議劑量為30mg,每天2次
    體重 >15∼23 公斤,建議劑量為45mg,每天2次
    體重 >23∼40 公斤,建議劑量為60mg,每天2次
    體重 >40 公斤,建議劑量為75mg,每天2次
    未滿1歲的兒童:
    Oseltamivir Phosphate使用於0至12個月兒童的口服建議劑量為 3 mg/kg,每日二次,共5日。
    未滿1歲兒童服用Oseltamivir Phosphate的建議劑量為:
    體重 3 公斤,建議劑量為9mg,每天2次
    體重 4 公斤,建議劑量為12mg,每天2次
    體重 5 公斤,建議劑量為15mg,每天2次
    體重 6 公斤,建議劑量為18mg,每天2次
    體重 7 公斤,建議劑量為21mg,每天2次
    體重 8 公斤,建議劑量為24mg,每天2次
    體重 9 公斤,建議劑量為27mg,每天2次
    體重 10公斤,建議劑量為30mg,每天2次
    上述並未包含此族群的所有可能體重。有關年齡未滿1歲的所有病患,不論病患體重多少,均應使用3mg/kg來決定劑量。

    副作用/警語

    可能會有噁心、嘔吐及頭痛。

    禁忌

    凡是對oseltamivir phosphate或其任何成分會產生過敏反應者,禁止使用。

    注意事項

    1. 須嚴密地監測流感病患(特別是小孩和青少年)之不尋常行為之徵兆。
    2. 沒有證據顯示Oseltamivir Phosphate對A型及B型流行性感冒病毒以外的病原所引起的疾病有效。

    保存方式

    健保給付規定

    ※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倘非本國籍人士,除通報流感併發重症及新型A型流感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外,應有居留證(18歲以下孩童其父母需一方為本國籍或持有居留證)
    ※5歲以上,優先開立瑞樂沙;5歲以下幼兒、孕婦、無法吸入等重症患者及瑞樂沙禁忌症者再使用易剋冒膠囊。
    一、符合「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例(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
    二、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領有國民健康署核發孕婦健康手冊之婦女)
    三、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患者
    註:
    1.危險徵兆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難、發紺、血痰、胸痛、意識改變、低血壓。
    2.另兒童之危險徵兆尚包含呼吸急促或困難、缺乏意識、不容易喚醒及活動力低下。
    四、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具心肺血管疾病、肝、腎及糖尿病等之類流感患者
    註:
    1.重大傷病:IC卡註記為重大傷病或持有重大傷病證明紙卡者。
    2.心肺血管疾病、肝、腎及糖尿病之ICD CODE為571、250、390-398、410-414、 415-429、490-519、493、580-588。
    五、過度肥胖之類流感患者(BMI>=35)
    六、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正/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選填此項者需填寫群聚編號)
    七、符合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需通報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
    八、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接觸者名冊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填此項者需填寫所接觸之個案的法傳編號)
    九、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接觸者名冊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需給藥者)(選填此項者需填寫群聚編號)
    十、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此條件為每年12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才開放使用)
    十一、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係指該就醫之類流感患者,其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 (此條件為每年12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才開放使用)

    張貼日期

    到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