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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stin Inj -100m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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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思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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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10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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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01XC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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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vacizum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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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4ml/V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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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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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neoplastic Ag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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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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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00807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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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菌疫輸字第0008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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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
Avastin (bevacizumab)與含有irinotecan/5-fluorouracil/leucovorin或5-fluorouracil/leucovorin 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可以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Avastin與含有5-fluorouracil/leucovorin/oxaliplat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可以作為先前接受過以fluoropyrimidine為基礎的化學療法無效且未曾接受過Avastin治療的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治療。
轉移性乳癌(mBC)
Avastin與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以做為HER2 (-) 轉移性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說明:
1. Avastin與paclitaxel併用在治療轉移性乳癌患者之療效,僅在無疾病進展存活期方面可達統計上顯著優於paclitaxel單獨使用,目前並無以整體存活期為主要療效指標之臨床試驗證實Avastin與paclitaxel併用延長整體存活期之效果。
2. Avastin不適用於經anthracycline及taxane治療轉移性乳癌又出現疾病進展的病患。
惡性神經膠質瘤(WHO第4級) - 神經膠母細胞瘤
Avastin單獨使用可用於治療曾接受標準放射線治療且含Temozolomide在內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multiforme)復發之成人患者。
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
Avastin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以作為無法切除的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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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stin (bevacizumab)是一種重組的人化單株抗體,可選擇性地結合至人類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並中和其生物活性。
Avastin會抑制VEGF與位於內皮細胞表面上的受體Flt-1及KDR結合,中和VEGF的生物活性而降低腫瘤的血管形成,藉此抑制腫瘤的生長。由罹患癌症裸鼠的異種移植癌症模式在投予bevacizumab或其母鼠抗體治療之結果可得知其對人類的癌症包括大腸癌、乳癌、胰臟癌及前列腺癌等癌症中之廣泛的抗腫瘤活性,轉移性疾病的進行被抑制且微血管的通透性亦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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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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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stin輸注液不可與葡萄糖溶液混合或同時使用。
第一次使用Avastin時,靜脈輸注應超過90分鐘。若患者對第一次輸注的耐受性良好,則第二次的輸注時間只要超過60分鐘即可。如果對60分鐘輸注的耐受性依然良好,則以後的輸注時間30分鐘以上即可。
轉移性大腸直腸癌(mCRC)
Avastin的建議劑量,以靜脈輸注如下:
第一線治療:5毫克/公斤(體重),每兩週一次。
非第一線治療:10毫克/公斤(體重),每兩週一次;15毫克/公斤(體重),每三週一次。
建議應持續以Avastin治療至潛在疾病發生惡化為止。
轉移性乳癌(mBC)
Avastin的建議劑量是靜脈輸注給予10毫克/公斤(體重),每兩週一次。
建議應持續以Avastin治療至潛在疾病發生惡化為止。
惡性神經膠質瘤(WHO第4級) - 神經膠母細胞瘤
Avastin的建議劑量是靜脈輸注給予10毫克/公斤(體重),每兩週一次;或15毫克/公斤(體重),每三週一次。
建議應持續以Avastin治療至潛在疾病發生惡化為止。
晚期、轉移性或復發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
Avastin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六個治療週期,接著單獨使用Avastin治療,直到疾病惡化為止。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時,Avastin的建議劑量為靜脈輸注15毫克/公斤(體重),每三週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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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腸穿孔,出血,動脈栓塞,食慾不振,便秘,鼻出血,高血壓,疼痛。蛋白尿,充血性心臟衰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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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會對下列東西過敏的患者禁止使用Avastin:
•本產品的任何成份。
•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其他基因重組之人類或人化的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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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使用AVASTIN及化學療法時,發生胃腸穿孔的危險性較高。高血壓發生機率較高。AVASTIN可能會對傷口癒合過程產生不利的影響、動脈血栓栓塞、出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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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於2°C-8°C的冰箱中。 請將本品放置於原包裝盒中以避光。 請勿冰凍、勿搖晃瓶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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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Bevacizumab(如Avastin):(100/6/1、101/05/1、106/4/1、108/3/1、109/6/1)
1.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
(1)Bevacizumab與FOLFIRI(Folinicacid/5-fluorouracil/irinotecan)或FOLFOX(Folinicacid/5-fluorouracil/oxaliplatin)或5-fluorouracil/leucovorin的化學療法合併使用,作為轉移性大腸或直腸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108/3/1)
(2)使用總療程以36週為上限(106/4/1)。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8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106/4/1)
2.惡性神經膠質瘤(WHO第4級)-神經膠母細胞瘤:
(1)單獨使用可用於治療曾接受標準放射線治療且含temozolomide在內之化學藥物治療失敗之多型性神經膠母細胞瘤(Glioblastoma multiforme)復發之成人患者。(101/05/1)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2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3.本藥品不得與cetuximab、panitumumab併用。(108/3/1)
4.復發性卵巢上皮細胞、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之治療:(109/6/1)
(1)Bevacizumab與carbo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作為曾接受過第一線含鉑類藥物(Platinum-based)化學治療間隔6-12個月內再復發之治療。
(2)接著單獨使用bevacizumab治療,可以作為含鉑藥物具感受性之治療。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6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總申請療程以15個療程(cycle)為上限。
5.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109/6/1)
(1)Bevacizumab與cisplatin及paclitaxel合併使用,可用於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2)Bevacizumab與paclitaxel及topotecan合併使用,作為無法接受含鉑類藥物治療患者之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之子宮頸癌。
(3)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事前審查之療程以16週為限,再次申請必須提出客觀證據(如:影像學)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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