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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資訊
 
藥品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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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商品名

Lenvima 10mg/Cap

中文商品名

樂衛瑪膠囊

院內碼

HD07M1

ATC code

L01EX08

藥品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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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名

    Lenvatinib mesilate

    劑量

    10mg/Cap

    劑型

    膠囊劑

    藥理分類

    Antineoplastic Agents

    藥品仿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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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商/藥廠名稱

    衛采

    製造廠國名

    健保碼

    BC26934100

    藥品許可證字號

    衛部藥輸字第026934號

    衛生署適應症

    1. 分化型甲狀腺癌(Differentiated thyroid cancer, DTC): 適用於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進行性,且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之分化型甲狀腺癌之成人病人。
    2. 腎細胞癌(Renal Cell Carcinoma, RCC): 適用於和everolimus併用治療曾經接受過一種抗血管新生療法的晚期腎細胞癌病人。
    3. 肝細胞癌(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適用於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之晚期肝細胞癌病人。
    4. 子宮內膜癌(Endometrial Carcinoma): 與pembrolizumab併用適用於曾經接受過全身性治療後疾病惡化,且不適合根治手術或放射治療的不具有高微衛星不穩定性(microsatellite instability-high, MSI-H)或錯誤配對修復功能不足(mismatch repair deficient, dMMR)之晚期子宮內膜癌病人。

    藥理作用

    Lenvatinib 是一種receptor tyrosine kinase (RTK) 抑制劑,會抑制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 受體VEGFR1 (FLT1)、VEGFR2 (KDR) 和VEGFR3 (FLT4)之激酶活性。除了抑制一般細胞功能外,lenvatinib 還會抑制促病因性血管增生、腫瘤生長和癌症惡化相關之RTKs 活性,包括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 (FGF)受體FGFR1、2、3、4;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 (PDGFRα)、KIT RET。
    Lenvatinib 與everolimus 的併用能增強抗血管新生及抗腫瘤的效果,其效果在體外試驗中能減少人類內皮細胞的增生、血管生成及VEGF 的訊息傳遞,以及在小鼠異種移植研究模型中,合併使用比單獨使用更縮小人類腎細胞癌的腫瘤體積而得以證實。

    懷孕分級

    依據作用機轉及動物生殖試驗數據,懷孕婦女使用Lenvima 會對胎兒造成傷害。

    常用劑量

    分化型甲狀腺癌 (DTC) 的建議劑量
    Lenvima® 每日建議劑量為24mg,每日一次,隨餐或空腹口服使用。持續使用Lenvima® 直到疾病惡化或發生無法接受之毒性。

    腎細胞癌 (RCC) 的建議劑量
    Lenvima 每日建議劑量為18mg,併用5mg everolimus,每日一次,隨餐或空腹口服使用。
    持續使用Lenvima 與everolimus 直到疾病惡化或發生無法接受之毒性。

    副作用/警語

    高血壓、疲勞、腹瀉、關節痛/肌肉疼痛、食慾減退、體重減輕、噁心、口腔炎、頭痛、嘔吐、蛋白尿、肢端紅腫症 (PPE)、肺炎。

    禁忌

    注意事項

    1. 膠囊應整粒吞服,或將膠囊先溶解於小杯液體後服用。吞嚥困難的病人,可量取一大湯匙的水或蘋果汁於玻璃杯中後放入膠囊 (膠囊不需打開或壓碎)。將膠囊靜置於液體中至少10分鐘,攪拌至少3分鐘後,飲用液體。飲用後,再加入等量(一大湯匙) 的水或蘋果汁於玻璃杯中,混勻後再飲用完剩餘的液體。
    2. Lenvima 須於每日同一時間服用。如果忘記服藥並且未能在12小時內服用,應略過該次劑量並且於原定服藥時間投予下一次劑量。
    3.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於Lenvima治療期間直到完成治療後至少2週應採取有效之避孕措施。
    4. 治療期間停止哺乳。

    保存方式

    健保給付規定

    9.63.Lenvatinib(如Lenvima):(107/7/1、109/1/1、109/8/1)
    1.用於放射性碘治療無效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的進行性(progressive)分化型甲狀腺癌(RAI-RDTC):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每3個月評估一次。
    (2)Lenvatinib與sorafenib不得合併使用。(109/8/1)
    2.晚期肝細胞癌部分:(109/1/1、109/8/1)
    (1)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且不適合局部治療或局部治療失敗之Child-Pugh A class晚期肝細胞癌成人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肝外轉移(遠端轉移或肝外淋巴結侵犯)。
    II.大血管侵犯(腫瘤侵犯主門靜脈或侵犯左/右靜脈第一或第二分支)。
    III.經導管動脈化學藥物栓塞治療(Transcatheter arterial chemo embolization, T.A.C.E.)失敗者,需提供患者於12個月內>=3次局部治療之記錄。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初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之後每2個月評估一次。送審時需檢送影像資料,無疾病惡化方可繼續使用。
    (3)Lenvatinib與sorafenib僅得擇一使用,不得互換;且lenvatinib治療失敗後,不得申請使用Stivarga或Opdivo。(109/1/1、109/8/1)

    張貼日期

    到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