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北市社會局113年4月19日新北社障字第1130705011號函辦理。 二、有關核發外籍人士身心障礙證明一案,依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1120761513號函及113年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30102252號函示,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加拿大及新加坡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先予敘明。 三、因衛生福利部確認法國與我國符合互惠原則,爰該部同意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法國籍人士,亦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綜上,請各院協助前揭國家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可依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