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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aclude Tab -0.5mg
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ML09M1
J05AF10
白色,三角形錠劑,無刻痕.標記1:BMS,標記2:1611
ENTECAVIR
0.5mg/Tab
錠劑
Antivirals / Anti-HBV
臺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BA24469100
衛署藥輸字第024469號
治療有B型肝炎病毒複製跡象之成人及2歲以上兒童之慢性B型肝炎患者。
抗病毒藥物。
C
(1) 成人:
A. 未曾接受核苷治療:每日1次,每次0.5 mg。
B. 在lamivudine治療期間有B型肝炎病毒血症跡象或有lamivudine抗藥性突變:每日1次,每次1 mg。
C. 肝臟功能代償不全:每日1次,每次1 mg。
(2) 兒童:[≥16歲] 同成人劑量;體重<30 kg者應使用口服液劑。
噁心、嘔吐、腹瀉、頭痛、疲倦。
曾對本品過敏者,禁止使用。
(1) 本品建議空腹服用。
(2) 腎功能不全之者,應調整使用劑量。
室溫(15-30℃)儲存,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如發生變質或過期,不可再使用。
10.7.3.Lamivudine 100mg (如Zeffix);entecavir (如Baraclude);telbivudine 600mg (如Sebivo);tenofovir 300mg (如Viread):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
1.HBsAg(+)且已發生肝代償不全者,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治療,其給付療程如下:
(1)HBeAg陽性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2)HBeAg陰性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
註:
Ⅰ.肝代償不全條件為prothrombin time延長≧3秒或bilirubin (total)≧2.0mg/dL,prothrombin time延長係以該次檢驗control值為準。
Ⅱ.Entecavir每日限使用1粒。
2.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HBsAg(+):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B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
(2)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中,B型肝炎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長期使用。
(3)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使用。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
(5)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
註:肝硬化條件為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I.HBsAg(+)且血清HBV DNA≧2,000IU/mL者。
Ⅱ.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或Ishak F5以上,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或
b.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若患者因其他臨床適應症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而被診斷為肝硬化時,可做為診斷依據。
(6)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
Ⅰ.捐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捐贈者可自其確認為移植捐贈者後開始使用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治療,原則上治療到血液中偵測不到HBV DNA;若捐贈者符合10.7.3之3至5項治療條件,則依其規範給付。
Ⅱ. 受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或捐贈來源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受贈者可在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於移植前一週起至移植後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給付使用抗B型肝炎病毒藥物以預防發作。
(7)血清HBV DNA≧ 106 IU/mL之懷孕者,可於懷孕滿27週後開始給付使用telbivudine或tenofovir,直至產後4週。
3.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且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符合前述條件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
4.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其AL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2至5倍之間(2X≦ALT<5X),且血清HBV DNA≧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之患者,符合前述條件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
5.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且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每次間隔3個月)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ALT≧2X),且血清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之患者,符合前述條件者,其療程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
6.若上述治療中出現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telbivudine抗藥性病毒株,可改換對於抗藥株有效之B型肝炎抗病毒藥劑治療,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10.7.4.之 1至4項。
7.符合第2至5項條件者,若使用entecavir,劑量為每日0.5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