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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brinza OPH susp -10mg/2m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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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克壓複方點眼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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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13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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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1EC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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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nzolamide / Brimonidine Tartr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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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nzolamide 10mg/ Brimonidine Tartrate 2mg/mL;
5mL/B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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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用藥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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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NT - Antiglaucoma Ag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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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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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26946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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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部藥輸字第0269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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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治療曾使用單方治療效果不佳的隅角開放性青光眼或高眼壓成人患者,以降低其眼內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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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BRINZA點眼液含有2種有效成分:brinzolamide(碳酸酐酶抑制劑)及brimonidine tartrate(α2腎上腺素促進劑)。在隅角開放型青光眼(OAG)及高眼壓(OHT)病人中,這2種成分可透過抑制眼中睫狀突產生水樣液而降低眼內壓(IOP)。雖然brinzolamide及brimonidine都是透過抑制水樣液形成而降低IOP,但它們的作用機轉並不相同。
Brinzolamide是局部眼用碳酸酐酶抑制劑(CAI)。碳酸酐酶是一種存在於身體的許多組織的酵素,包括眼睛。CAI可在睫狀體上皮內抑制碳酸酐酶,主要為同功酶II,且減少碳酸氫鹽離子的生成,此為水樣液生成中離子主動運輸的重要部分。藉由CAIs減少碳酸氫根離子的形成,進而降低整個睫狀體上皮中鈉及液體的傳輸,減少水樣液的生成。Brinzolamide會在給藥後2至3小時達到最大降眼壓作用。
Brimonidine為一種選擇性α2腎上腺素促效劑,可選擇性地活化睫狀體上皮的α2腎上腺素受體。活化此受體可活化抑制性GTP結合蛋白,進而抑制腺苷酸環化酶酵素。此會導致細胞內cAMP水平降低,並最終抑制水樣液的生成。此外,brimonidine已證實會刺激葡萄膜鞏膜外流。初次給予brimonidine會減少水樣液生成。然而,長期給藥後,葡萄膜鞏膜流出通路會成為主要作用。Brimonidine tartrate在給藥後2小時會達到最大降眼壓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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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於成人(包括高齡病人)
建議的劑量為每次在患眼滴1滴Simbrinza點眼液,每天2次。
使用在兒童和青少年
尚未確立Simbrinza點眼液用於2至17歲之兒童與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及療效。基於安全性考量,不可以讓新生兒與未滿2歲的嬰幼兒使用Simbrinza點眼液。
使用於肝功能不全和/或腎功能不全病人
Simbrinza不曾在肝功能不全病人身上進行試驗,因此建議用於這類族群時應特別小心。
Simbrinza不曾在重度腎功能不全(肌酸酐廓清率[CrCl] < 30 ml/min)病人或高氯血酸中毒的病人身上進行試驗。由於Simbrinza點眼液的brinzolamide成分及其代謝產物主要經由腎臟排除,因此Simbrinza點眼液禁用於此類病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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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有視力模糊/異常、病人味覺障礙(口中有苦味)、結膜炎、乾眼症、眼睛搔癢或充血、口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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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有效成分或任何賦形劑或sulphonamides過敏。
2.接受單胺氧化酶(MAO)抑制劑治療的病人。
3.使用影響正腎上腺素傳輸之抗抑鬱劑(例如:三環抗抑鬱劑及mianserin)的病人。
4.重度腎功能不全病人。
5.高氯血酸中毒的病人。
6.新生兒與未滿2歲的嬰幼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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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前請搖晃均勻。
2.若同時使用超過1種的局部眼科藥品,必須間隔至少5分鐘。眼用藥膏須最後使用。
3.建議使用後用手指壓住鼻側之眼角(鼻淚管)並閉起眼瞼2分鐘,可降低全身吸收。
4.使用本藥後如須配帶隱形眼鏡,須等待15分鐘。
5.若遺漏劑量,應繼續依計畫使用下一劑治療劑量。每次滴入患眼中的劑量不應超過一滴藥劑,每天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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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高眼壓及青光眼眼用製劑(101/12/1、102/8/1、104/4/1、106/2/1)
本類藥物療程劑量如下:(106/2/1)
多次使用包裝(規格量≧2.5mL),單眼每四週處方為一瓶,雙眼得每二週或三週處方一瓶。(101/12/1、102/8/1、104/4/1)
14.1.1.單方製劑(90/10/1、101/12/1、104/4/1、106/2/1):
1.β-交感神經阻斷劑(β-blockers )
2.碳酸酐?抑制劑(Carbonic anhydrase inhibitor) :
限對β-blockers有禁忌、不適或使用效果不佳之病患使用。
3.前列腺素衍生物類:(Prostaglandin analogues):(93/2/1、101/12/1)
(1)限對β-blockers使用效果不佳或不適用之病患使用。宜先以單獨使用為原則。
(2)療效仍不足時,得併用其他降眼壓用藥(含複方製劑)。
14.1.2.複方製劑:(92/2/1、101/12/1、104/4/1、106/2/1)
限經單一降眼壓藥物治療後,眼壓仍控制不良之患者第二線(含)以上用藥。(91/12/1、97/8/1、97/9/1、10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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