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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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fol-Lipuro 1% Inj -200m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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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福-立靜 靜脈注射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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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05P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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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1AX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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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of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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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20mL/Am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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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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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Anestheti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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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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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26185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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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部藥輸字第0261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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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藥品為短效之靜脈全身麻醉劑,適用於:
–成人及1個月以上幼童之全身麻醉誘導或維持
–加護病房中使用人工呼吸器之超過16歲成人病人之鎮靜
–成人病人診斷及外科手術過程中之鎮靜之用,可單獨使用或與其他局部麻醉劑或全身麻醉劑合併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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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脈注射Propofol後,催眠作用快速產生。依據輸注速率,麻醉誘導期間為30至40 秒間。因為快速地代謝與排除,所以單次短期注射作用持續的時間短暫(4–6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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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之全身麻醉
全身麻醉之誘導
本藥品可用於麻醉誘導(每10秒給予20-40 mg),建議應該依照病人的反應來調整劑量,一直到麻醉作用已開始的臨床現象出現為止。
大部分55歲以下的成年人,每公斤體重大約需要1.5-2.5 mg。55歲以上及美國麻醉醫學會(ASA)分類第3級和第4級的病人,尤其是心臟功能受損者,對於本藥品之需求劑量較低且其總給藥量可能降至最低劑量每公斤體重1 mg。對於這些病人給藥速度應減慢(約2 ml,相當於20mg/10sec.)。
全身麻醉之維持
麻醉可藉由持續輸注或重覆短期注射(bolus injections)本藥品來維持。若使用重覆短期注射之技術,可依臨床需求增量給予25-50 mg(即本藥品2.5-5.0 ml)。若以持續性靜脈點滴輸注做為全身麻醉維持,需求之劑量通常為介於4-12 mg/kg body weight/h。
在老年病人、一般狀況較差的病人、美國麻醉醫學會分類第3級和第4級病人與低血容積(hypovolaemic)病人,應依照病人病情的嚴重程度和麻醉方式進一步地減輕劑量。
•年齡1個月以上兒童之全身麻醉
全身麻醉之誘導
針對麻醉誘導,本藥應慢慢地根據病人反應滴定給予,直到臨床表徵顯示麻醉作用開始奏效。劑量應視年齡及/或體重而調整。
大多數超過8歲的病人,需要大約2.5 mg/kg body weight的本藥品作為麻醉誘導。而較小的兒童,尤其是年齡在1個月到3歲之間的兒童,需求劑量可能要高一些(2.5-4 mg/kg body weight) 。
全身麻醉之維持
麻醉可藉由持續輸注本藥品來維持所需要的麻醉深度。給藥速度在不同病人間有較大差異,但一般而言給予9-15 mg/kg/h的速度範圍,可以達到理想的麻醉效果。在較小的兒童,尤其是年齡在1個月到3歲之間的兒童,劑量需求可能會較高一些。針對美國麻醉醫學會分類第3級和第4級的病人,建議給予較低劑量。
•加護病房中使用人工呼吸器病人之鎮靜
加護病房內使用人工呼吸器病人進行鎮靜時,建議以持續輸注方式給藥。輸注速率應以所需之鎮靜深度而定。對多數病人而言,介於0.3-4 mg/kg body weight/h之劑量速率,即可維持足夠的鎮靜效果。
本藥品不可用於加護病房中年齡為16歲以下病人之鎮靜。
不建議在加護病房以標靶控制輸注(Target Controlled Infusion,TCI)系統給予本藥品作鎮靜之用。
•成人診斷及外科手術過程中之鎮靜
於外科手術及診斷過程提供鎮靜,其劑量與給藥速率應視臨床反應而定;大多數病人需要0.5-1 mg/kg body weight,給予1至5分鐘時鎮靜作用開始奏效。維持鎮靜作用,可以藉由調整本藥的滴定輸注至所需之鎮定程度來達成;多數病人需要1.5-4.5 mg/kg body weight/h的投藥速率。若需快速增加鎮靜深度,可利用短期注射靜脈投予10-20 mg 本藥品(即本藥1-2 ml)。
針對年齡超過55歲之病人及美國麻醉醫學會分類第3級和第4級的病人,可能需要較低劑量且其投藥速率也可能需要降低。
•本藥品不建議使用於年齡小於16歲的兒童之診斷及外科手術過程中之鎮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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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導期發生局部疼痛、恢復時期噁心或嘔吐、低血壓、心搏過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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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於已知對本藥品主成分或賦形劑過敏的病人。
•本藥含有大豆油,不可用於大豆、花生過敏之病人。
•本藥品不可用作年齡在16歲以下加護病房病人之鎮靜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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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痙攣治療時不建議使用本藥品。
•須有維護呼吸道暢通,人工換氣和充分供氧之設施,對心臟病、呼吸器官、腎臟或肝臟不健全、血量過少或衰弱病人、脂肪代謝不正常或須謹慎給予脂肪乳劑者應小心使用。
•對癲癇病患施行麻醉前,應先確認病患已服用抗癲癇藥物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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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溫度不可超過 25 °C。 不可冷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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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Propofol:(91/2/1、100/7/1、109/2/1)
1.限使用人工呼吸器治療且需要每日進行神智評估之病例使用(100/7/1)。
2.每次使用以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為原則,依病程需要至多延長至七天。超過三天之使用需醫師評估病患在非重度鎮靜之輕、中度鎮靜狀態下使用,且需做相關預防Propofol之併發症的評估(109/2/1)。
3.不得作為例行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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