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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資訊
 
藥品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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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商品名

Afinitor Tab -5mg ★

中文商品名

癌伏妥錠

院內碼

IC17M1

ATC code

L01EG02

藥品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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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名

    Everolimus

    劑量

    5mg/Tab

    劑型

    錠劑

    藥理分類

    Antineoplastic Agents

    藥品仿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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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藥商/藥廠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廠國名

    健保碼

    BC25165100

    藥品許可證字號

    衛署藥輸字第025165號

    衛生署適應症

    AFINITOR® 合併 exemestane 適用於治療荷爾蒙接受體陽性、HER2 受體陰性且之前使用過letrozole 或 anastrozole 復發或惡化之停經後晚期乳癌病人。
    AFINITOR® 適用於進展性,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分化良好或中度分化 (well-differentiated or moderately-differentitated) 之胰臟神經內分泌腫瘤成人病人。
    AFINITOR® 適用於治療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之進展性、分化良好、胃腸道 (GI) 或肺部來源之非功能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NET) 成人病人。
    AFINITOR® 適用於治療在經 VEGF-targeted 療法無效後之晚期腎細胞癌病人。

    藥理作用

    Everolimus 為 mTOR ( 哺乳類 Rapamycin 標靶 ) 抑制劑,mTOR 是絲胺酸 - 酪胺酸激酶,在PI3K/AKT 路徑下游。mTOR 路徑在大部分人類癌症中無法正常運作。Everolimus 透過與細胞間受體蛋白質,FKBP12 的高度親和性交互作用,發揮其活性。Everolimus 降低 S6 核醣體蛋白激酶 (S6K1) 與真核細胞起始因子 4E 結合蛋白 (4E-BP) 的活性,mTOR 下游受動器,包括蛋白質合成。再者,everolimus 會抑制缺氧誘導因子 ( 如 HIF-1 轉錄因子 ) 的表現,及降低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 表現。Everolimus 為 mTOR 抑制劑,在體外和 / 或體內研究中可降低腫瘤細胞增生、血管新生及醣吸收作用。
    PI3K/Akt/mTOR 路徑的本質性活化會導致乳癌對荷爾蒙治療產生阻抗作用。體外研究顯示,雌激素依存且 HER2 受體陽性的乳癌細胞會對 everolimus 的抑制作用有反應,併用everolimus 與 Akt、HER2 或芳香酶抑制劑治療藉由協同作用可加強 everolimus 的抗腫瘤活性。

    懷孕分級

    D

    常用劑量

    治療荷爾蒙接受體陽性、HER2 受體陰性的停經後晚期乳癌、胰臟神經內分泌腫瘤、晚期腎細胞癌的 Afinitor 建議用量為 10 毫克。
    AFINITOR 應於每天同一時間服用一次,與食物或不與食物併服都可以。
    AFINITOR 需以整杯水吞服整顆藥錠。
    AFINITOR 不可咀嚼或咬碎錠劑。
    對無法吞服錠劑的病人,應將 Afinitor 錠劑以輕輕攪拌的方式完全溶散 ( 約 7 分鐘 ) 於一杯水 ( 約 30 毫升 )中,並立即喝下。再於杯中倒入等量的水洗滌,然後將洗滌液全部喝掉,以確保服下完整劑量。

    副作用/警語

    口炎、感染、皮疹、疲勞、腹瀉及食慾下降。

    禁忌

    對於主成分、rapamycin ( 雷帕霉素 ) 衍生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者。

    注意事項

    1.在使用 AFINITOR 治療期間,不可飲用葡萄柚汁或食用葡萄柚,因為這會使 AFINITOR 的血中濃度升高至有害的濃度。
    2.若忘記服用一劑 AFINITOR 時,距離正常服藥時間 6 小時內仍可立即服一劑,若超過 6小時,則應跳過這次劑量,第二天再於正常服藥時間服用 AFINITOR。不可服用二劑來補償忘記服用的劑量。

    保存方式

    儲存於 30℃以下,並避免光照及潮濕。

    健保給付規定

    9.36.1.Everolimus 5mg及10mg(如Afinitor 5mg及10mg):(100/2/1、102/1/1、104/9/1、104/12/1、106/3/1、108/10/1、109/4/1)
    1.治療經VEGF-targeted療法無效後之晚期腎細胞癌患者。
    2.使用於胰臟神經內分泌腫瘤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02/1/1)
    (1)無法切除或轉移的成人胰臟內分泌腫瘤,其分化程度為良好或中度,或WHO 2010年分類為G1、G2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定義為疾病惡化者)。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除因病人使用本品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耐受不良之情形外,本品與sunitinib不得轉換使用。
    3. 使用於無法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之胃腸道或肺部來源之非功能性神經內分泌腫瘤成人病患,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08/10/1)
    (1)腫瘤分化程度為良好者。
    (2)為進展性腫瘤,即過去12個月影像檢查為持續惡化者(RECIST定義為疾病惡化者)。
    (3)不可合併使用化學藥物或其他標靶藥物。
    4.與exemestane併用,作為先前已使用過非類固醇類之芳香環酶抑制劑治療無效,而未曾使用exemestane之荷爾蒙接受體陽性、HER2受體陰性且尚未出現器官轉移危急症狀 (visceral crisis)之轉移性乳癌病人的治療,且使用本品無效後,不得申請 CDK4/6 抑制劑藥品(104/9/1、109/4/1)
    5.除晚期腎細胞癌之外,其他疾病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3個月為限。初次申請時需檢送病理報告及影像報告,之後每3個月申請一次,再次申請時需檢附影像資料及前次治療結果評估資料證實無惡化,才可繼續使用。(104/12/1、108/10/1)
    6. 限每日最大劑量為10mg。(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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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