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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發展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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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交通費補助 設籍新北市0至6歲發展遲緩兒童至療育場所進行療育之療育補助(交通費或療育費)費用。(若設籍其他縣市,則以該縣市規定為主)。 補助對象: 1.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已通報新北市政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2.設籍新北市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本府認可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鑑定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或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未註記者按評估完成日起1年內認定有效)之兒童。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取新北市政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兒童。 4.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 補助標準: 療育補助費用,療育費與交通費合併計算。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整;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整,經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 洽詢單位: 有關申請方式、應備文件等問題可洽詢新北市社會局兒童托育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5樓),洽詢電話:(02)2960-3456分機3665、8615,並以掛號方式郵寄或臨櫃進行申請。 ◆疑似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補助對象: 1.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於本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1)已通報本府兒童健康發展中心。 (2)未達就學年齡或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 (3)持有衛生福利部指定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或本府認可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鑑定醫院開具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以1年認定之)或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未註記者按評估完成日起1年內認定有效),評估結果為疑似發展遲緩。 2.前項所稱本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係指無設置提供早療服務醫療院所及社會福利機構之區域,為三芝區、石碇區、平溪區、烏來區、雙溪區、石門區、貢寮區、坪林區、萬里區、八里區、金山區、瑞芳區、深坑區、鶯歌區等。 補助標準、項目、額度、申請方式、洽詢單位等同前項補助。 ◆本院申請流程: 1.新評估兒童符合申請資格者,將隨評估報告書信封袋附一份療育補助申請書及療育紀錄單,開始療育後即可使用。 2.非新評估兒童,上治療課前,請先至兒童發展中心領取療育補助申請書及療育紀錄單。 3.每次上課請攜帶療育紀錄單,並於每次治療課後請治療師蓋章。 4.每3個月申請一次,請家長留意開始療育月份,並記錄已申請過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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