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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體試驗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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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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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認可之學分證明文件為:1.合法審查會核發之證書。 2.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之積分系統證明例如醫師、護理師、教育體系積分系統之認證。 3. JIRB、受試者保護協會核發之證書,請附上清楚可判讀上課時數之訓練證書。4.各醫院臨床試驗中心或由醫院主辦、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臺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醫學研究倫理基金會、TAIRB台灣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學會、大專院校、專科護理師學會所舉辦之課程,請附上清楚可判讀上課時數之訓練證書。

O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請提供其課程名稱,如符合「人體試驗相關訓練」,1積分 = 1小時,請檢附積分表單並清楚標記課程細項。
O 醫學倫理相關訓練證明,請以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匯出「專業倫理」相關時數之報表為佐證,且不得與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證明 30 小時時數重複計算。
O 可認列【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教育訓練時數,但【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課程僅認列其IRB/REC類別課程時數,每三個單元認列1小時,訓練證明請清楚標示IRB/REC相關課程。


**請計畫主持人、共同/協同主持人及其他研究人員請於PTMS系統首頁「個人資料管理」上傳課程證明(證書請以一課堂一檔案以及分列課程日期方式上傳)
依2024.04.21會議決議,修正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協同主持人資格及時數;修改為3年內須達9小時以上人體試驗相關課程訓練。

依2021.10.18會議決議,即日起至疫情狀況趨緩降級前線上課程與實體課程時數不要求比例。可認列【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台灣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教育訓練時數,但【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課程僅認列其IRB/REC類別課程時數,每三個單元認列1小時,訓練證明請清楚標示IRB/REC相關課
圖檔:研究團隊教育訓練時數規範(開新視窗)
  • 研究團隊教育訓練時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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